文化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
文 化 部
国家发展改革委
文科技发[2015]4号
文化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社会艺术水平
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厅(局)、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:
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、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,根据当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市场竞争情况,决定放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放开考级报名费、考级费和考级证书费标准。
二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监管,为参与艺术考级活动的主体提供公平、公正、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。
三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市场价格行为监管,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,保障考级机构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。
四、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
特此通知。
文化部办公厅
2015年01月13日印发
初校:陈 熙 终校:杨 琼